通用banner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关于我们 > 协会章程

宣恩伍家台贡茶产业协会章程

 

第 一章    

第 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宣恩伍家台贡茶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专门从事以“伍家台贡茶”为主的所有茶叶收购、加工、销售、经营、科研、教育等单位及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业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宣恩伍家台贡茶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单位及热爱茶业事业的科技工作者构建交流合作平台,引导部分企业走宣恩伍家台贡茶联合,共同打造“伍家台贡茶”品牌,最终实现组建贡茶集团。促进宣恩县伍家台贡茶产业健康发展,面向全行业,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利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宣恩县人民政府、恩施州茶叶协会和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宣恩县农业局办公室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茶业产业具体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和政策。

(二)开展本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系统地研究茶产业的发展方向;向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以及实现规划的方针、政策、措施。

(三)统一使用“伍家台贡茶”证明商标及“伍家台贡茶”原产地地理保护标志,统一产品包装,推动茶业行业的横向经济联合,疏通产、供、销关系,协调经营中发生的问题,积极促进、扩大商品交流。

(四)统一市场网络建设,加强市场预测,办好协会信息,构建信息平台,组织信息交流,指导茶业业务健康发展。

(五)加强品牌宣传。一是通过媒体强势推介宣传“伍家台贡茶”品牌;二是实行文明诚信经商,组织各茶业行业有关企业协商制定“行规”、“行约”,积极开展“诚信宣恩”创建活动,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贡茶品牌的知名度。

(六)统一贡茶生产和产品质量标准,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制定“伍家台贡茶”地方标准并上升为国家标准,以促进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

(七)组织茶产业有关重大课题的学术研究,开展国内外行业技术合作和技术交流,进行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名 牌产品。

(八)有计划地开展行业职工培训,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本行业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九)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和团体的联系,积极参加国内外有关专业活动,发展友好往来。

(十)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制定指导价格,防止价格垄断,保护行业平等竞争。

(十一)支持会员单位依法管理企业,支持会员单位申报项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单位的委托,担当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维护人。

(十二)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茶叶生产许可证的公司、企业(自控基地在200亩以上或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以及有关茶业协调、管理的县直部门、乡(镇、办)等单位;

(五)个人会员必须是热爱并从事茶业研究的科研技术人员和茶业经营管理人员;

(六)热爱和关心茶业发展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可聘为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团体会员)要推选一人为会员代表,一般应为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直部门主管领导和乡(镇、办)的分管领导。如单位内部发生人事变动,会员代表随之更换,由原职务的新任领导接替;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品牌、市场、包装、信息、新产品开发、资金项目支持、高新技术转让、优惠政策的享受等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团体会员交会费1000元以上者,可免费取得本协会的协会信息和相关资料;

(七)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要求本协会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收购、加工、销售、技术、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资料和经验。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甚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 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它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协会设理事11名,理事在所有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 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 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或副会长受会长委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或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议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宣恩贡茶协会交纳会费的试行办法》收取会员费、会费。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将予以除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计人员由具备资格的财务人员兼任,不付工资,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期进行会费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宣恩县人民政府解决。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不对外公开宣传,所有会员均有保密责任,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Copyright © 宣恩伍家台贡茶产业协会 鄂ICP备2021003049号

联系方式:18671699666 | 联系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

服务支持:致趣科技

6.jpg   qrcode_for_gh_54a7ab8848f4_258_03.png